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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最討厭那種背裏一套想法、人前一套做法的人,幾乎是本能的感到厭惡,所以也就很難裝出和顏悅色的樣子與之膠著。中國人做人,特別講求以和為貴,不管是真和諧還是扞格不入,表面和平大多時候都是人際之間的潛規則。我不喜歡做假,雖不致於怒目相視惡言相向,但淡漠的走開應該還是可以的吧。然而這種淡漠的相應方式在某些重視這些人際潛規則的人看來,簡直罪不可赦。自以為是的人會以一種曉以大義的姿態開導你,道不同,多說何益,遑論爭辯?

 

2/

不管怎樣,和人鬧不愉快永遠是浪費心力的事,無論孰是孰非,無論你採用何種形式的爭辯,口誅、筆伐、暗箭傷人……都不符合經濟效益。我們如何能期待一個正在與人爭辯的人還能理清智明、心平氣和的表明自己的看法?說得再更根本一點,人事又豈是有是非可言的?當你拼命的想要解釋一件事情的來龍去脈,常常說著說著情緒就會開始支配理性,溝通不了的時候,除了硬生出一堆爛情緒外,什麼事也解決不了。賠了夫人又折兵,說的就是這樣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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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於強調自己的人,其實大都是很怕別人看不見自己的人,需要舞台,需要掌聲,需要陳述,需要聆聽者。「萬人迷」本身就是對虛榮心最大的引誘。我們最該小心老是活在一種飄飄然、自我感覺良好中的人,因為這種人大都無法真心實意與他人互動,他們實在太需要被看見,以致於他們常常什麼都看不見。我明白「除非獅子學會寫字,否則狩獵的故事永遠會為獵人爭光」這個道理,然而爭辯既是無濟於事,我想獅子還可以讓獵人就自個兒寫狩獵的故事去,隨他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,我們自己該怎麼著還怎麼著,這才是最符合經濟效益的人際關係。

 

4/
良知,應是道德的最高標準,而法律則是最快逼迫群體達到道德目的之手段。道德不該仰仗外在條文的制約而已,人為萬物之靈,貴有同理心,己所不欲,勿施於人,所謂良知不過如此。人情事理之間若需訴諸法律尋求裁判,通常事情多半已經和公平、正義之類的詞無涉,法律更多時候不過是我們用來為自己爭一口氣,或者更實在點,爭點有形的實質利益罷了。法律是用來爭辯,道德是用來約束人心的普遍價值,良知,是我們之所以為人,最後的一條防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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